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fā)〔2020〕1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gòu): 經(jīng)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29項行政許可事項,下放4項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層級,現(xiàn)予公布。另有20項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guī)定。 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細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強和創(chuàng)新事中事后監(jiān)管,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自本決定發(fā)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向社會公布事中事后監(jiān)管細則,并加強宣傳解讀和督促落實。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29項) 2.國務院決定下放審批層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4項) 國務院 2020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29項) 附件2 國務院決定下放審批層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4項)